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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师范大学2010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2)

时间:2010-05-13 19:40 来源:互联网 作者:转载 点击:

第二十条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总成绩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在广东省,报考我校文科类、理科类本科层次的高中应届毕业生,三门



  第二十条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总成绩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在广东省,报考我校文科类、理科类本科层次的高中应届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都须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在广东省,报考我校文科类、理科类专科层次的高中应届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一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在广东省,报考我校美术类、音乐类、体育类的高中应届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并均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两门达到D级及其以上等级。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一条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二条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三条我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统一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五条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学费标准:普通专业:每生每年4560—5160元;软件学院软件工程(本科)专业每生每年8000元;艺术类专业每生每年10000元。住宿费:视不同住宿标准,每生每年500—1500元。如2010年广东省政府有新的收费标准,则按新标准执行。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二十六条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二十七条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监督电话:(020)85211016

  传真:(020)85213484

  第二十八条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20)85211098,85211097

  传真:(020)85213484

  电子邮箱:zsb02@scnu.edu.cn

  学校网址:http://www.scnu.edu.cn

  招生网址:http://zsb.scnu.edu.cn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由华南师范大学于2010年3月19日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华南师范大学本、专科(高职)招生工作。

  第三十条本章程由华南师范大学授权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为准。

(责任编辑:www.360gaoka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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