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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学院招生章程(2)

时间:2010-12-07 15:37 来源:互联网 作者:转载 点击:

第七章 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发放 第二十三条 经考试合格,毕业时颁发由国家统一印制、网上电子注册、国家承认学历的保山学院本、专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由保山学院授予学士学位。 第八章 其 他 第

  第七章 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发放

  第二十三条 经考试合格,毕业时颁发由国家统一印制、网上电子注册、国家承认学历的保山学院本、专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由保山学院授予学士学位。

  第八章 其 他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以教育部《2010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规定》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文件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联系地址:保山学院招生就业处; 邮 编:678000;

  学校设立招生咨询电话:0875-3115666、3115777、3115678;

  传 真:0875-3115876;

  举报电话:0875-3115859;

  网 址:http://www.bsnc.cn

  电子邮箱:bsszzjc_2009@126.com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招生就业处。

(责任编辑:www.360gaoka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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