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医科大学2010年招生章程(2)
第三章 招生机构 第九条 我校成立由主管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学院负责人组成的“南京医科大学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订学校招生工作政策,并对重大问题做出决策。我校学生工作处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
第三章 招生机构
第九条我校成立由主管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学院负责人组成的“南京医科大学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订学校招生工作政策,并对重大问题做出决策。我校学生工作处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具体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十条我校严格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及有关规定,实行招生“阳光工程”,杜绝不正之风。学校成立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我校通过南京医科大学招生咨询网(http://zs.njmu.edu.cn)或校园网(http://www.njmu.edu.cn)发布有关招生信息及录取结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经教育部、江苏省教育厅批准,2010年我校面向北京、上海、天津、浙江、安徽、福建、河南、新疆、西藏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收全日制普通本科生,详细专业招生计划以当地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计划为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凡符合生源所在地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规定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我校。我校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根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录取分数线及阅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我校执行教育部与相关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有关加分与降分的相关政策规定,并计入总分。
第十五条我校实行计算机网上录取,以全国统一高考成绩为主要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我校根据专业清原则,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考生投档分相同时,按语文、数学两门科目分数之和从高分到低分排序。
第十六条对专业第一志愿填报我校七年制专业的天津、浙江、福建、安徽、河南考生,如未达该专业录取线,不影响所填报四、五年制专业的正常录取。
第六章 新生入学及其他
第十七条我校参照由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以及有关补充规定录取考生。
新生入学后,我校将在3个月内对其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者,即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新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新生入学时在江宁校区就读,七年制新生第一学年在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或南京师范大学就读。
第十九条我校设有完善的奖助学金体系,目前共设有各类奖助学金近30项,学生获奖、助学金人次超过60%。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可凭我校录取通知书在当地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也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第二十条我校严格执行国家及部、省收费标准,学费普通类本科学生每生每年4600元,住宿费每生每年1500元。七年制本硕连读专业学生进入硕士培养阶段后,开始享受硕士研究生待遇。
第二十一条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规定的课程,德、智、体等各方面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南京医科大学颁发本科(或研究生)毕业证书。符合学士(或硕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由南京医科大学学位委员会授予学士(或硕士)学位。七年制优秀学生,经选拔可直接升入博士研究生培养阶段学习。
第二十二条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1、本科生招生网址:http://zs.njmu.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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