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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意见(8)

时间:2010-05-13 19:37 来源:互联网 作者:转载 点击:

招生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兼任,副主任委员、委员由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高等学校的负责人兼任。 招生办公室(招生考试院、招生考试中心)是招生委员会的常设机构,代表招生委员会行使职权,处



  招生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兼任,副主任委员、委员由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高等学校的负责人兼任。

  招生办公室(招生考试院、招生考试中心)是招生委员会的常设机构,代表招生委员会行使职权,处理招生日常工作,应确定必要的编制,配备专职干部。

  (二)省招生委员会的职责

  1.执行教育部有关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必要的补充规定或实

  施细则并向社会公布;

  2.接受教育部委托组织统考试题的命制工作;

  3.汇总并公布高等学校在我省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和有关招生章程中的主要内容以及高等学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网址;

  4.指导、监督高等学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及本校招生章程;

  5.负责组织考生报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体检、考试、评卷、考生信息采集及电子档案制作、录取以及其他有关工作;

  6.组织开展招生、考试的科学研究工作、宣传工作和培训工作;

  7.保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

  8.受行政部门委托调查处理或协助有关部门调查本地区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9.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委托负责对违规考生进行处理。

  (三)市、县(市、区)招生委员会的职责

  1.执行教育部和省招生委员会有关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规定,并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必要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负责组织本地区考生报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身体健康状况检查、考前教育、组织考试、考生信息采集、向考生反馈信息、考生来信来访的处理以及其他有关工作;

  3.组织开展招生、考试的科学研究工作、宣传工作和培训工作;

  4.保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

  5.受行政部门委托调查处理或协助有关部门调查本地区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四)高等学校应成立由校长和校内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本校招生工作,并设立招生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1.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以及主管部门和省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意见、细则;

  2.根据国家和省核准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本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3.制订并向社会公布本校招生章程;

  4.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工作;

  5.组织实施本校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6.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7.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组织本校有关单独招生考试工作,并负责对违规考生进行处理;

  8.支持有关招生管理部门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十三、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一)对考生违规行为的处理

  考生以虚报、隐瞒或伪造、变造有关材料,利用通讯工具进行考试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以及使用其他欺诈手段,或者因招生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的徇私舞弊行为,取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或录取资格的,由省教育厅授权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或高等学校,取消其当年的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由所在高等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将其退回户籍所在地,同时通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对考生在普通高校招生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应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执行。其中:

  对利用通信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等考试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考生,取消其当年高考各科成绩,同时给予下一年度不得报名参加高考的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违规参加高考的,取消其当年高考各科成绩,同时给予其应届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高考的处理。(责任编辑:www.360gaoka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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