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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意见(7)

时间:2010-05-13 19:37 来源:互联网 作者:转载 点击:

4.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 (八)加强对录取场所的管理,净化招生环境。根据教育部的要求,录取场所实行封闭管理。在录取期间,除招生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有关人员外,其



  4.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

  (八)加强对录取场所的管理,净化招生环境。根据教育部的要求,录取场所实行封闭管理。在录取期间,除招生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有关人员外,其他人员均不得进入录取场所。

  (九)高等学校须将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统考、保送、单独考试拟录取的考生等)标注录取类型后,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核准,并通过“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增补或调整相应计划。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核准后形成录取考生数据库,并据此打印相应录取考生名册,对民办高等学校已录取考生还须打印《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加盖省招生委员会普通高校录取专用章,作为考生被高等学校正式录取的依据,予以备案,并于院校批次录取结束后3日之内将录取考生名册和《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寄送有关高等学校。

  高等学校根据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册填写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校章,并负责将考生录取通知书连同有关入学报到须知、资助政策办法等相关材料(民办高等学校还须附加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出具的《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一并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

  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和高等学校应向考生提供录取信息公开、咨询及申诉渠道,并按规定将有关录取结果向社会公示。考生可通过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和高等学校所提供的途径查询和确认本人的录取结果。

  (十)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及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保密的工作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开。

  (十一)根据教育部规定,录取工作结束以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不再进行补录或换录。

  (十二)由于网络传输等其他因素造成的招生遗留问题,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和高等学校通过协商妥善解决。

  十一、新生入学报到和复查

  根据《山东省公安厅关于我省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录取本省新生不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通知》(鲁公发[2007]289号)要求,我省普通高校录取的本省新生,入学后一律不再办理户口迁移;被外省普通高校录取的我省考生,可自愿选择是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和居民身份证到有关部门办理户籍迁移、党团关系等材料,携带中学(人事)档案,按高等学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等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高等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

  对未经高等学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高等学校应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名单(含考生号)汇总后,于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以后20天之内报送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将根据高校所报的自行放弃入学资格考生名单,将录取考生数据库中的相关考生予以注销,并对此部分考生另行建立《自行放弃入学资格考生备案数据库》,报教育部备案。

  高等学校必须进一步加强新生入学资格的复查工作。《录取通知书》是考生入学报到的重要凭证,在新生入学报到时要组织人员严格审查,同时还要认真复核比对学生《准考证》、中学(人事)档案、电子档案、优惠照顾原始证件等相关材料,民办院校还要认真复核考生的《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做到准考证、录取通知书、居民身份证和本人照片等相一致,凡不一致者,不得注册。新生入学后,对新生体检复查一定要认真负责,对隐瞒既往病史和与原体检信息不符的项目要填写《体检复查登记表》。复查过程中,发现伪造材料取得报考资格者、冒名顶替者和体检舞弊及其他舞弊者,按照有关规定坚决予以清退。高等学校需将舞弊考生的处理结果于11月底之前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对于复查不认真或庇护舞弊考生的,一经查出,要追究有关复查人的责任。


  十二、招生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一)根据教育部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要成立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各级招生委员会在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招生委员会的双重领导下负责本地区招生工作。(责任编辑:www.360gaoka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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