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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招生宣传约法三章 不得承诺给学生调专业

时间:2010-03-16 11:25 来源:互联网 作者:转载 点击:

本报济南3月11日讯11日,省教育厅发出《关于认真做好2010年度普通高校招生章程制定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就我省即将展开的高校招生简

本报济南3月11日讯11日,省教育厅发出《关于认真做好2010年度普通高校招生章程制定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就我省即将展开的高校招生简章制定及招生宣传进行规范和约束。省教育厅要求各高校在进行招生宣传时,对学生调整专业不做承诺。

省教育厅相关人士表示,2010年()招生工作即将展开,各高等学校要进一步加强法制意识和自律意识。制定的招生章程要真实、规范、准确,要以有效的方式向社会及考生公布。招生宣传和咨询活动要实事求是,不言过其实,不夸大其词,文字要简练。各高校招生章程须经省教育厅审查备案后方可进行广告宣传,招生简章、招生手册、宣传画册、光盘和报刊电视访谈等宣传的内容不得超出备案的招生章程范围。宣传前要报我厅审核批准。坚决制止并严厉打击各种非法招生中介,禁止各种招生代理行为。各高等学校不得安排校外人员协助发布招生宣传资料,不得委托校外人员或社会机构代为发布招生广告或代理招生。

省教育厅特别提醒广大高校,按照要求,院校在进行招生宣传时,专升本不做宣传,专升本比例不得公布。如果确有必要,可以写明:专升本政策依照当年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的文件规定执行。各种数据和表述要准确规范,不得夸大其词,不得模棱两可。简介中不要使用“第一”、“之首”、“最”、“唯一”、“一流”等字眼。对学生调整专业不做承诺。如果确有必要,可以写明: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状况的发展变化,必要时按规定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并报省教育厅审查备案。宣传不得使用效果图,不得使用国家领导人或省部级领导同志的照片。宣传材料中不得突出校长、书记等学校领导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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