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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职业技术学院2010年招生章程

时间:2010-09-13 19:52 来源:互联网 作者:转载 点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为更好地贯彻依法治招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为更好地贯彻依法治招的要求,保证我校普通高考招生和普通中专招生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盘锦职业技术学院创建于1998年6月2日,是由国家教育部批准的一所公立综合性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辽宁第一所以职业技术学院命名的高等学府。由盘锦师范专科学校,辽宁广播电视大学盘锦分校,盘锦市师范学校,盘锦市卫生学校,盘锦市财贸中等专业学校合并而成。

第三条 学校国际代码12063,位于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惠宾大街119号。学院依据盘锦地域及辽河油田经济发展培养生产、管理、服务高级技术应用型人才。

第四条 本校招生的所有学生都在校本部学习。校部在盘锦市市区。

第二章招生机构

第五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及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成立由学院院长为组长,相关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拟订学院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和规定,研究并处理录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招生办公室是学校具体负责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主要负责招生工作中的日常事务。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七条 学校按照不超过我校在各省招生计划的120%的比例调阅学生的档案。

第八条学校分专业录取理工及文史类英语语种考生。

第九条 学校按照考生成绩由高分到低分录取,参考考生所报专业志愿进行分配。在高考文化课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享有国家规定的政策加分的考生。

第十条 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招生计划尚未完成时,按志愿顺序依次调取,直至录满。计划如完不成,可在重报的志愿中录取。

第十一条 校内分配志愿时无分数级差。

第十二条 学校对考生体检的要求按照《普通高校学校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四章学费标准

第十三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教材及其他相关费用。我校按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教育厅及盘锦市物价局收费标准对学生收取学费及相关的费用。收费标准详见我校在各省公布的招生计划及有关说明。

第五章新生入学及毕业

第十四条 新生持学校发放的新生录取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来校报到。对未经学校同意逾期三天不报到的录取考生,视其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将依据教育部有关规定进行新生资格审查和身体复查,发现不符合录取条件的一律予以退回。

第十六条 学生入学后按学年设立综合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具体比例、标准按学校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认真学习,遵守校规校纪,各科成绩合格,完成所修学业,学校颁发教育部统一编号的高职专科毕业证书。

第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享受国家贫困生助学贷款,相关事宜按国家和学校的有关政策办理。

第六章附件

第十九条 被录取的考生由我校发放录取通知书,考生可以通过各省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渠道查询本人的录取结果,也可登录盘锦职业技术学院校园网查询。

第二十条 盘锦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咨询联系方式为:

电 话:0427(责任编辑:www.360gaoka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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