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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工程学院2010年招生简章(2)

时间:2011-06-08 19:21 来源:互联网 作者:转载 点击: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三条 学校按照江苏省物价局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学费、住宿费以及书籍费等费用。 第十四条 专业介绍、奖助贷困补政策等详细情况见招生简章及南京工程学院网上公布的信息。 第十五条 按照教育部

  第四章其他

  第十三条学校按照江苏省物价局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学费、住宿费以及书籍费等费用。

  第十四条专业介绍、奖助贷困补政策等详细情况见招生简章及南京工程学院网上公布的信息。

  第十五条按照教育部的规定,学生毕业时颁发南京工程学院的毕业证书,并以南京工程学院名称具印。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由南京工程学院授予相应学位。

  第五章招生咨询

  第六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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