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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科技大学2010年自主选拔录取办法(2)

时间:2010-01-24 06:51 来源:互联网 作者:转载 点击:

(3)对()成绩超过我校在当地同科类最低录取的入选考生,在考生统考成绩的基础上增加10分纳入我校在该省招生计划中安排专业。 (注:以上“成绩”均指考生高考原始成绩,不包括各类优惠政策加分) (4)以我校自主

(3)对()成绩超过我校在当地同科类最低录取的入选考生,在考生统考成绩的基础上增加10分纳入我校在该省招生计划中安排专业。

(注:以上“成绩”均指考生高考原始成绩,不包括各类优惠政策加分)

(4)以我校自主选拔录取条件第7条“具有一定的语言学习潜质且高中阶段参加省级以上外语类竞赛获二等奖以上(含二等奖)的学生”报名并最终取得自主选拔录取资格的考生必须第一志愿填报我校外语类相关专业,录取后在校期间不能转非外语类专业。

三、监督机制

1.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校内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领导小组,负责自主选拔录取工作,坚持做到标准刚性化、程序规范化、办法公开化、结果公示化。

2. 为保证自主选拔录取工作公平、公正,学校由相关职能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和有关专家组成自主选拔录取考核组,负责对申请材料的初审和测试工作。

3. 接受社会监督,对于入选的考生,我校将通过学校网站和考生所在中学予以公示。

4. 考生应本着诚信原则向学校提出申请,对于以虚报、隐瞒或涂改有关材料及其他欺诈手段取得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的考生,一经查实,取消其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学校将取消其录取资格或学籍并将其退回户口所在地。

四、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喻路1037号

华中科技大学学生工作处招生科

邮政编码:430074

咨询电话:027-87542228

传 真:027-87557014

招生网址:http://zsb.hust.edu.cn

(责任编辑:www.360gaoka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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