棒喝:签“生死状”并不能让学校免责
胡艺 11月7日,记者在山东建筑大学调查时发现,该校学生在学校要求下,签订《山东建筑大学教育管理与学生自律协议书》。其中约定学生出现自杀、自伤等情况时,“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
胡艺
11月7日,记者在山东建筑大学调查时发现,该校学生在学校要求下,签订《山东建筑大学教育管理与学生自律协议书》。其中约定学生出现自杀、自伤等情况时,“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法律责任”。据了解,学校两万多学生差不多都签署了协议。
从教育者的角度出发,希望与学生签订协议书,明确学校、学生各自应该承担的责任,动机可以理解。但学生们普遍对之不理解,认为学校在推卸责任,部分学生将之视为“生死状”而拒签。从法律的角度讲,涉及人身安全的责任划分应依法进行,不能协议约定。即使签有协议,学生发生自杀、自伤事件,学校是否承担责任应依法认定。
尽管山东建筑大学工作人员解释说,引起部分学生热议的相关条款,是从《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原文摘录的。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不仅规定了学校不承担责任的情形,还规定了学校应承担责任的情形。后者的具体条款有12条,这些条款在“协议书”中只字未提。学校选择性抄录法规,难逃回避责任之嫌。学校是否履行了相应职责,不能自说自话。
那么学校为什么要搞这种“无厘头”的“生死状”?做好学生心理疏导工作,让他们健康安全地成长,本是学校的责任与义务。学校让学生签订“生死状”确实有些“自私”。但换个角度看,学校让学生签“生死状”,试图分解学生安全责任,也有其苦衷。多数大学生已经是成年人,学校要求学生珍惜生命,对自身安全负责,并没有错,公众舆论把学生安全责任都推到学校头上有失公平,学校承担不了学生安全的无限责任之重。
近年来,大学生心理问题日益突出,大学生自杀、自伤或发生其他安全事故现象屡见不鲜。对于一个家庭来说,孩子发生意外就是致命一击。对学生安全问题,不仅家长和社会各界忧心忡忡,教育部门与学校也如履薄冰,如何保护学生安全成了套在学校头上的紧箍咒。我国虽有多部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但是学校在学生安全事故中到底该如何担责,学校与学生、家长之间仍存在争议。为了减少安全隐患,杜绝安全事故,有的学校减少体育课,降低体育课难度,许多有益于学生健康成长的活动不敢开展,有的学校还实行封闭式管理。从某种程度上讲,这样能减少安全事故发生几率,但也影响了学生健康成长,有悖大学精神。
学校到底该如何保护学生安全?在我看来,学校让学生签订“生死状”值得商榷,学校有义务加强学生安全教育、心理疏导,给学生提供心理宣泄的场所,建立心理危机干预机制,对学生尽到教育、保护责任。但家长也应配合学校做好学生安全教育工作,尽到监护责任。不能把孩子安全问题全部推给学校。学生本人也应掌握安全常识,学会自立自强,珍爱生命,不以极端方式排遣烦恼、痛苦。
此外,面对频发的学生安全事件,提高校园安全责任保险意识,积极稳妥地做好校园风险防范和责任风险转移工作,通过社会保险的途径让安全事故受害人得到合理赔偿,也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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