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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管理办法》实施细

时间:2011-03-10 13:11 来源:未知 作者:转载 点击: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有关普通高等学校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以下简称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管理规定,为全面实施阳光工程,维护高校招生的公平、公正和公平,规范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有关普通高等学校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以下简称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管理规定,为全面实施阳光工程,维护高校招生的公平、公正和公平,规范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设置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并经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批准,按当年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准予进行招生的所有普通高等学校,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提到的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考试为国家统一招生考试。

  第四条 各招生院校参照本细则建立招生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制定完善的招生各项规章制度,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国家体育总局负责对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并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招生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招办)对招生工作进行监督,招生院校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招生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工作应在各招生院校招生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招生领导小组组长,由院校主要领导担任。招生领导小组副组长,由院校主管领导和纪委书记担任。招生领导小组成员由学校招生办公室、纪检监察,有关院(系)、场馆、保卫、后勤等与招生工作有关的部门负责人组成。

  招生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组织、协调、监督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工作。

  第七条 招生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监察办公室、体育、文化考试领导小组、评卷领导小组及招生录取领导小组。

  第八条 招生办公室是招生领导小组的常设机构,招生办公室应设专职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分工明确,负责完成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日常工作。

  招生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执行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有关招生工作的规章以及相关部门的规定或实施细则。

  (二)制订并向社会公布本校招生章程和招生办法。

  (三)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工作。

  (四)招生科学研究工作。

  (五)组织考生报名、采集考生信息、制作电子档案、资格审查、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准考证发放工作。

  (六)聘请并培训体育专项考试考评员和文化考试监考人员、评卷人员。

  (七)组织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文化考试和体育专项考试;并负责评卷、录取及其他相关工作。

  (八)拟录取考生成绩库、录取库、诚信记录库、录取新生名册报生源所在地省级招办备案并办理相关录取手续。

  (九)录取新生名单、招生计划、招生简章等有关材料报国家体育总局科教司核查备案。

  (十)录取新生名单在本校网站上公布。

  (十一)发放录取通知书。

  (十二)招生工作总结、数据统计及新生考务档案的归档。

  第九条 监察办公室主任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由纪检监察部门确定。

  监察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对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监督、检查,纠正违反招生规则及程序的现象,维护学校招生正常工作秩序。

  (二)参与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

  (三)负责体育考试定点监察员的选派与工作安排。

  (四)接待和受理有关招生的信访,并及时处理和反馈。

  (五)调查、核实和处理招生工作中的违规违法行为。

  第十条 体育专项考试领导小组由主考、副主考及有关人员组成。其中主考由院校主管领导担任,副主考由院校有关领导担任。

  体育专项考试组织机构由考务组、考评组、录入组、摄像组、场地组、保卫组、医务组及监察组组成,在体育专项考试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责任编辑:www.360gaoka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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