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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2010年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开展单独招生改革试点通知

时间:2011-02-25 13:08 来源:互联网 作者:转载 点击: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0年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开展单独招生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区)教育局、有关高职院校、省属中职学校: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0年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开展单独招生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教育局、有关高职院校、省属中职学校:
  经教育部批准福建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漳州职业技术学院和福建信息职业技术学院为我省范围内开展单独招生改革工作的试点单位。开展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单独招生改革试点工作,对于积极探索引导高中毕业生向优质高等职业院校合理分流,提高高等职业教育的生源质量和办学水平,进一步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高等职业教育体系和高等教育多样化选拔录取机制,在全社会营造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氛围,更好地为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具有深远的意义。为做好此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单独招生改革试点工作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以及行政牵头、学校负责、自我约束、社会监督的原则。各市、县(区)教育局、省属中职学校要立即将我省示范性高职院校开展单独招生改革试点的情况告知考生,配合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做好招生宣传发动工作,积极动员考生报名,确保改革试点平稳、有序地进行。
  二、各试点校要认真制定单独招生方案并向社会公开,按省高招办管理要求认真组织已参加普通高考报名的普通高中毕业生和中职毕业生进行文化考试,组织以职业技能测试为重点的相关考核,并于5月20日前向省高招办上报拟录取考生名单并办理相关录取手续。省高招办要加强对各校单独招生报名、考试和录取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对已被试点校录取的考生不再让其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及录取、高职单招考试及录取。
  三、2010年试点校单独招生计划纳入各试点校今年国家核定的招生计划总数内(具体名额见附件所列各校招生章程),未完成的计划转入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录取时执行。
  四、各试点校要根据教育部关于在高等学校招生中实施“阳光工程”的各项要求,着力规范办学行为,强化信息公开,完善监督措施,尤其要加强试题保密和考务考场管理,试点工作全过程要自觉接受有关教育纪检监察部门等方面的监督。各试点校不得以任何形式举办与单独招生试点挂钩的辅导班、补习班。对在试点工作中违反招生政策规定或有徇私舞弊等行为的院校,一经查实,按照《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教监[2005]4号)的规定追究院校领导的责任;对违规录取的考生将取消其录取资格;对情节严重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院校,将取消其单独招生试点资格或示范校资格。

  附件:
  1、福建交通职业技术学院2010年单独招生章程
  2、漳州职业技术学院2010年单独招生章程
  3、福建信息职业技术学院2010年单独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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