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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管理办法(3)

时间:2011-02-10 14:01 来源:互联网 作者:转载 点击:

第十五条 招生院校负责组织评阅试卷。具备一级运动员、一级武士技术等级资格的考生,其文化考试成绩可在原始分基础上增加30分;具备运动健将技术等级资格的考生,其文化考试成绩可在原始分基础上增加50分。 第十六


  第十五条 招生院校负责组织评阅试卷。具备一级运动员、一级武士技术等级资格的考生,其文化考试成绩可在原始分基础上增加30分;具备运动健将技术等级资格的考生,其文化考试成绩可在原始分基础上增加50分。
  第十六条 文化考试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由各招生院校根据当年招生计划及生源情况确定,报院校所在地省级招办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 在文化考试成绩达到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基础上,各招生院校根据考生的文化考试成绩(30%)及体育专项考试成绩(70%)进行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运动训练专业录取的新生(含免试),具备一级运动员(含)以上技术等级资格的人数须不低于该专业当年录取新生人数的15%;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录取的新生(含免试),具备一级武士(含)以上技术等级资格的人数须不低于该专业当年录取新生人数的10%。
  第十九条 招生院校按本办法招收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学生的相关工作必须在6月30日前全部完成。
  第二十条 招生院校必须于6月15日前将拟录取考生的成绩库、录取考生信息库、录取新生名单报生源所在地省级招办备案并办理相关录取手续,遗留问题由招生院校负责。
  第二十一条 办理录取手续后,招生院校必须将《2011年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录取新生名册》、招生计划、招生简章等有关材料按时报国家体育总局科教司核查备案,备案后的录取新生名单必须在本校网站上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同时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考生,如已被招生院校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录取,则不再参加其他普通高等学校的录取。
  第二十三条 招生院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停止其下一年度招生资格:
  (一)运动训练专业录取一级运动员(含)以上技术等级资格的学生人数低于该专业当年招生总数15%的;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收一级武士(含)以上技术等级资格的学生人数低于该专业当年招生总数10%的;
  (二)擅自将其它项目纳入本办法进行招生的;
  (三)擅自将按本办法录取的学生转入其他专业学习的;
  (四)擅自扩大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计划的;
  (五)擅自招收未达到录取标准考生的;
  (六)擅自招收专科生的;
  (七)擅自增设考点的。
  第二十四条 招生院校在考生资格审查工作中,发生重大问题的,将停止其按本办法招生资格。
  第二十五条 向拟录取的考生(或已录取的学生)收取国家规定以外费用的,将取消其按本办法招生资格。
  第二十六条 考生弄虚作假,经查实,取消当年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报考或录取资格以及高考报名或录取资格,并将考生违规事实记入其高考诚信电子档案;已入学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七条 招生院校的有关人员在招生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涉及到的事项,按教育部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和国家体育总局科教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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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360高考-高考 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管理办法,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的招生实行文化考试和体育专项考试相结合的办法。文化考试由国家体育总局科教司统一命题并组织实施,试卷由招生院校组织评阅;体育专项考试由招生院校负责组织实施,执行国家体育总局制定的《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体育专项考试方法与评分标准》。(责任编辑:www.360gaoka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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