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江苏省2011年普通高校自主选拔录取工作的通知(2)
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将依据考生所确认的自主选拔录取志愿,对入选考生名单再次进行审核,并于5月10日后公布确定名单。各地招办和考生所在中学应积极将上述政策对考生进行宣传,并督促考生按规定及时确认自主选拔录取志
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将依据考生所确认的自主选拔录取志愿,对入选考生名单再次进行审核,并于5月10日后公布确定名单。各地招办和考生所在中学应积极将上述政策对考生进行宣传,并督促考生按规定及时确认自主选拔录取志愿。
高考成绩发布之后,已确认自主选拔录取志愿的考生仍须按有关要求填报各批次高考志愿。
三、投档与录取
我省为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根据教育部教学厅[2010]9号文件精神,已确认自主选拔录取志愿并经教育部和省教育考试院公示无异议的考生,将按以下规定参与投档录取:
1.自主选拔录取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等级,须达到试点高校在自主选拔录取简章或招生计划中提出的等级要求。如高校未作具体说明的,自主选拔录取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等级须达到该校对其所属科类一般考生的等级要求。
2.对学业水平测试等级达到上述要求,且高考文化分在所属科类本科第一批省录取最低控制线上的考生,省教育考试院将按考生在“江苏省2011年普通高校招生自主选拔录取考生志愿确认表”上签名确认的高校志愿,在本科第一批批量投档前,先行向试点高校投档,由高校根据原定录取要求,使用“其它类”招生计划择优录取。对不符合自主选拔录取标准的考生,试点高校应在规定时间内退档,省教育考试院将在本科第一批批量投档时,对其中符合投档条件的考生,按其平行志愿进行投档,由有关高校择优录取。
试点高校自主选拔录取人数不超过本校年度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5%。
四、加强领导和管理
1.各有关高校和有关中学要密切配合,各尽其责,认真做好自主选拔录取各环节工作,贯彻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的各项要求,确保管理举措、条件保障、监督检查落实到位。对试点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妥善处理,并及时上报教育部和省教育考试院。
2.对在自主选拔录取中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依据有关规定分别予以严肃处理:
责任属招生高校的,将予以限期整改或暂停或取消其自主选拔录取资格,并追究有关责任者的相应责任。
责任属推荐中学的,视情节轻重将在省内中学及有关试点高校或全国范围内予以通报,并提请省教育厅追究有关责任者的相应责任。
责任属学生本人的,未入学者,取消其自主选拔录取考核成绩及参加当年高考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并将有关情况记入考生高考诚信电子档案,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者,由高校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请各市招办速将本通知转发至本市各县(市、区)招办和有关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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