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2011年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在设点考试管理办法(2)
(五)审核通过的院校原则上只能在我省的一个考点单位设点组织校考。 (六)招生院校在我省设点考试的专业,只能在我省指定的考点单位组织我省考生进行专业校考,在院校所在地和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考点,不得
(五)审核通过的院校原则上只能在我省的一个考点单位设点组织校考。
(六)招生院校在我省设点考试的专业,只能在我省指定的考点单位组织我省考生进行专业校考,在院校所在地和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考点,不得再接受我省考生参加所涉及专业的校考,否则考生的专业考试成绩我省不予认可,由此产生的遗留问题由招生院校负责处理。
在我省设点考试院校提供的无报名信息的合格考生名单,我省不予认可,由此产生的遗留问题由招生院校负责处理。
第十条省内院校在我省组织校考的设点原则。
省内自行组织校考的院校原则上只能在本校设置考点,考试方案须报我院备案。校考专业通过我省艺术类专业考试管理系统于2011年1月10日前报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审核,审核通过的院校由我院在江苏省教育考试院门户网(http://www.jseea.cn)上向社会公布。专业考试的组织和管理参照本管理办法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十一条未在我省设点考试的省外院校专业考试的有关要求。
(一)拟在我省招生的院校须于2011年1月31日前将院校招生简章报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备案,并通过我省艺术类专业考试管理系统将相关专业考试信息上报我院。
(二)通过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备案的招生院校,我院将在江苏省教育考试院门户网(http://www.jseea.cn)上向社会公布,请有关招生院校及时上网查阅相关信息。
第四章工作流程
第十二条院校在我省设点考试的工作流程。
(一)拟在我省设点考试的省外院校,须向江苏省教育考试院提交院校设点考试申请书(见附3)和设点考试计划确认书(见附4)〔其中省外地方院校还须提供院校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厅(教委)计划管理部门的招生计划确认函(签章)〕,招生专业须通过我省艺术类专业考试管理系统,于2011年1月10日前报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审核。审核通过的院校由我院在江苏省教育考试院门户网(http://www.jseea.cn)上向社会公布,设点考试院校和考点单位应及时上网查阅相关信息。
(二)设点考试院校应服从考点单位管理,并与考点单位签订协议,协议内容必须包含试卷保密与考风考纪等方面的内容。具体事宜由设点考试院校与考点单位共同协商确定。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报江苏省教育考试院、考点单位所在市招办(考试院、招考中心)各一份。
(三)设点考试院校须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要求做好各项考试工作准备;相关考点单位须配合设点考试院校,通过我省艺术类专业考试管理系统做好报名、考试等考务工作。
设点考试院校在进行视唱、演奏、表演等面试科目测试时,须由不少于5人的专家小组进行测评并综合评定最终成绩。
(四)设点考试院校专业考试应在2011年1月31日以后进行,3月底前结束。
(五)设点考试院校须将专业考试实施方案报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备案。
第五章成绩认定
第十三条招生院校应于2011年4月10日前,将专业考试合格考生相关信息按《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考试江苏省合格考生成绩数据库结构》(见附5)的要求,通过我省艺术类专业考试管理系统报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备案。
第十四条根据教育部文件规定,招生院校的校考专业合格人数,原则上按本校相应艺术类专业招生计划数的4倍确定(省内自行组织校考的院校,除时装表演专业方向的合格考生人数可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4倍以内外,其余各专业的合格考生人数均须严格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3倍以内)。如招生院校确定的专业合格人数超过教育部规定的标准,对超出规定人数以外的考生,我省不予认可,由此产生的遗留问题由有关招生院校负责处理。
第十五条31所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及清华大学等13所院校的专业考试成绩由院校自行评定,同时明确告知考生是否需参加我省组织的音乐类或美术类专业省统考;如院校要求考生还须参加省统考并取得合格成绩的,考生须按照院校的要求办理。(责任编辑:www.360gaoka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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