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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2011年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在设点考试管理办法

时间:2010-12-23 15:49 来源:未知 作者:转载 点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在我省设点考试的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江苏省普通高校艺术类招生音乐类和美术类专业实行全省统一考试,其他非全省统考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在我省设点考试的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苏省普通高校艺术类招生音乐类和美术类专业实行全省统一考试,其他非全省统考的艺术类专业由招生院校自行组织专业考试(以下简称校考)。

第三条省外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在我省设点考试工作由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管理,有关市招办(考试院、招考中心)和考点单位具体承办。省内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校考工作由相关招生高校负责。

第四条经省教育考试院授权,我省8个考点单位(见附1)具体承担省外普通高校在我省设点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省教育考试院负责对省内外普通高校在我省设点考试的资格审核,并对审核通过的招生院校在我省设点情况进行调控。

第六条考点单位所在市招办(考试院、招考中心)应根据省教育考试院制定的政策和办法,对本地区的考点单位及承接的专业考试工作实施指导、检查和监督。

考试期间,省教育考试院、有关市招办(考试院、招考中心)要派巡视员,对考点单位的考试组织和考风考纪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七条考点单位应积极配合设点考试院校做好各项考试工作,并具体承担专业考试的考务管理工作。

(一)各考点单位要成立考点考试委员会,负责本考点考试各项工作的组织、协调及实施。考试委员会主任由考点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对本考点的考试工作负总责。委员由考点单位相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考试委员会下设报到接待宣传组、考务组、监考组、纪检监察组、后勤保障组等若干职能机构,分别负责相关的考试实施工作。设点考试院校代表要参与相关职能组的工作。

(二)各考点单位须在考试前与设点考试院校签订协议,明确责任。

(三)考点单位负责设点考试院校在本考点的有关考务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和设备,做好设点考试院校和考生所需的信息、政策咨询和后勤保障服务等工作。

(四)在我省设点考试院校均须统一使用我省的艺术类专业考试管理系统实施校考工作。考生报名、准考证打印、考场编排、设点考试院校的考生信息下载等工作均通过该系统完成。

(五)各考点单位要强化考风考纪建设和试卷安全保密工作,加强对监考教师和工作人员的培训。对无视考场纪律、违纪舞弊的考生,考点考试委员会应立即按有关规定收集相关违纪舞弊的材料和证据,严厉打击违纪舞弊行为,坚决杜绝群体性舞弊事件发生。专业教师以及有直系亲属参加2011年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的人员均不得参与监考工作。

第八条在我省设点考试院校应按照教育部及我省的有关规定,按时报送设点考试申请书、计划确认书、招生简章等相关材料,办理设点考试的相关手续,经审核批准后,按照相关考试管理规定对我省考生实施专业校考工作。

第三章设点原则

第九条省外院校在我省组织校考的设点原则。

(一)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31所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及清华大学等13所院校(见附2)报我省教育考试院备案后,可在我省设点组织校考。

(二)31所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及清华大学等13所院校以外的其他公办本科院校,原则上只在院校所在地设点组织校考;如需在我省设点考试的,必须报经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同意后,方可在我省设点组织校考。

(三)民办高校、独立学院及高职(专科)院校如招收我省省统考未涉及的其他专业,需要自行组织校考的,须报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同意后,原则上在院校所在地设点对我省考生组织校考;如需在我省设点考试的,必须经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审核批准,方可在我省设点组织校考。

(四)按院校招生专业大类设置(如美术类、音乐类等),原则上计划数在15人及以上的院校,可在我省设点考试,否则,不得在我省设点组织校考。(责任编辑:www.360gaoka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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