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0年广东省“三侨生”报考普通高校有关工作的通知(2)
(2)华侨在国内子女的户口簿、身份证(查验原件,相应复印件存档); (3)国内监护人所在单位、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公证处出具的华侨子女关系证明。 (二)各地级以上市侨务办公室(外事侨务局)在审核有
(2)华侨在国内子女的户口簿、身份证(查验原件,相应复印件存档);
(3)国内监护人所在单位、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公证处出具的华侨子女关系证明。
(二)各地级以上市侨务办公室(外事侨务局)在审核有关证明材料中,对有疑问的(主要指属归侨青年和归侨子女身份的考生,仅提供《居民户口簿》中明确注明考生本人或考生父(母)出生地是国外或从国外迁入的,无其它证明材料的;或属华侨在国内子女的考生,对华侨提供的“我国驻在华侨定居国的使领馆出具的华侨身份证明(或居留公证)”及护照的真伪性不能明确的),于2010年3月15日办理“三侨生”证明截止后汇总,发函送当地地级以上市公安局进行核查(见附件3、附件4)。各地级以上市公安局负责对《居民户口簿》、护照的真伪进行鉴定,对《居民户口簿》中“出生地”、“迁入地”等登记内容进行核查,并于10个工作日内将核查结果函复地级以上市侨务办公室(外事侨务局)。
(三)各地级以上市侨务办公室(外事侨务局)对报考人所提供的资料和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无误后,统一核发“三侨生”证明,于2010年4月5日前将“三侨生”证明书原件、《广东省报考普通高校“三侨生”身份审核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送各地级以上市招生办以作备查。并同时将《2010年报考普通高校“三侨生”情况统计表》(附件2)的纸质版(盖章)及EXCEL电子版,《广东省报考普通高校“三侨生”身份审核表》,连同申请人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附在“三侨生证明书”后),已开具的证明书存根、空白证明书、办证小结以及公安部门的核查回函送省侨办侨政处复核。
(四)各地级以上市招生办公室负责将“三侨生”证明书原件和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交考生学校放入学生档案袋存档,并按附件2要求汇总报省招生办公室备案。如考生办理“三侨生”证明书的地方与考生学籍所在地不属一个地市的,则由办证地市的招生办公室负责转交该考生学籍所在市招生办公室。
(五)报考成人高校、中小学须出具“三侨生”证明的,办证时间由各地级以上市侨务办公室(外事侨务局)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报省侨办备案。办证工作结束后半个月内须将当年核发的“三侨生”名单、证明书存根及未用完的空白证明书,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以及《2010年报考成人高校、中小学“三侨生”情况统计表》和办证小结寄省侨办侨政处。
四、办理“三侨生”证明书的注意事项
(一)“三侨生”是指考生本人是归侨青年或归侨子女或华侨在国内的子女。归侨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港澳同胞的子女均不属“三侨生”范围。
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
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回国定居”是指华侨放弃原住在国长期、永久或合法居留权并依法办理回国落户手续。外籍华人经批准恢复或取得中国国籍并依法办理来中国落户手续的,视为归侨。)
(二)证明书必须在考生本人或父(母)户籍所在市的侨务办公室(外事侨务局)办理,户籍不在广东省的考生不能在我省办理“三侨生”证明。
(三)已故的归侨或华侨,须说明死亡的时间和地点,并附上死亡证书复印件。
(四)属归侨、华侨的义养子女,除按要求提交有效的证明材料外,还须提交县(区)以上公证机关出具的抚养公证书。
(五)在办理“三侨生”证明书中,对于仍保留国内户籍的华侨,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注销其国内户籍,方可办理认定。(责任编辑:www.360gaoka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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