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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2012年艺术体育类专业录取新生办法(2)

时间:2012-06-20 18:10 来源:未知 作者:转载 点击:

5. 对拟录的新生名单,由学校录取组负责人审核后上载。学校录取组集体研究决定不予录取的考生名单,要及时上载给省教育考试院;高等学校录取新生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在规定时间内(具体时间见川教考院 [2012]90号文

  5. 对拟录的新生名单,由学校录取组负责人审核后上载。学校录取组集体研究决定不予录取的考生名单,要及时上载给省教育考试院;高等学校录取新生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在规定时间内(具体时间见川教考院 [2012]90号文)完成阅档、退档、审核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周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对超过时间未按要求完成相关环节工作的高等学校,应主动与省教育考试院沟通,对无故拒绝联系或故意拖延时间的高等学校,按教育部规定,省教育考试院可根据所发出的考生电子档案按有关高等学校计划数及录取规则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设置考生电子档案为预录取状态,同时立即书面通知有关高等学校,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教育部备案。

  6. 经教育部批准的省外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录取本科新生文考成绩控制分数线由学校招生委员会划定,在录取前抄送四川省教育考试院备案。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的专科专业及其他学校艺术、体育类专业录取本、专科新生按四川省招考委划定的文考成绩控制分数线执行。

  7. 单独组织专业考试且计划未分到四川的省外院校艺术类专业,本科层次须于7月5日12:00前,高职(专科)层次须于7月17日12:00前将一志愿《拟录取新生名单》传真至省教育考试院,并于规定时间内在网上办理录、退档的相关手续。若学校需要投放非第一志愿考生档案的,须在返回一志愿拟录新生名单的同时书面提出投档申请,未提出申请的,省教育考试院不再投档。

  8. 录取结束时,要认真处理好录取工作中的遗留问题。凡是学校执行政策中的偏差以及工作失误所致落选的考生,学校应予以补录。对于考生不合理落选等遗留问题,学校应积极协助省教育考试院妥善解决。

  9. 新生入校后,高校应进行认真复查,对不符合条件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者,不论何时发现,都应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七条 在录取工作中,省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招考委)及省教育考试院的权利与责任如下:

  1. 录取工作由省招考委统一领导,省教育考试院具体组织实施。

  2. 普通高等学校艺术、体育类专业各批次各类专业录取新生的文考成绩控制分数线,由省招考委划定(经教育部批准的独立设置的省外本科艺术院校的本科专业除外)。

  3. 省教育考试院根据本办法和录取管理工作的需要,强化内部管理,明确各职能机构责任,加强监督,严肃纪律,确保计算机网上录取系统的安全及正常运转。

  4. 省教育考试院根据省招考委划定的各类别、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各学校传送考生电子档案。考生电子档案除包括经扫描的《考生登记表》和《考生体检卡》的图形信息,考生填报的普通高校志愿信息,高考(微博)成绩和各项政策性照顾项目等普通高校招生考生档案应有的内容外,还含有艺术、体育专业志愿及专业单项考试成绩。

  5.省教育考试院于6月30日前将第一志愿填报单独组织专业考试且计划未分到四川的省外院校艺术类专业的考生文考成绩总分和单科分以及我省录取新生文考成绩控制分数线,通知有关学校招办。

  6. 录取前,要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计划核定各院校的各类招生计划。录取过程中,省教育考试院要依据国家及省有关政策、规定,检查学校执行招生计划、政策和各项规定的情况。如发现有违反国家及我省有关招生政策、规定的,要提请学校复议。

  7. 录取中和录取后,省教育考试院要敦促学校处理好遗留问题,做好向学校寄送录取新生名册等工作。

(责任编辑:www.360gaoka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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