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2012年本科专业招生章程(2)
时间:2012-05-16 19:05 来源:未知 作者:转载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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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清华大学根据教育部及学校的相关规定,开展保送生、自主选拔、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非通用语种、港澳台侨等类型的招生工作。 第十九条 清华大学美术学院根据本章程和艺术类专业的特点制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清华大学根据教育部及学校的相关规定,开展保送生、自主选拔、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非通用语种、港澳台侨等类型的招生工作。
第十九条 清华大学美术学院根据本章程和艺术类专业的特点制定具体的招生录取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清华大学本科招生体检标准根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并作为我校高考录取工作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公布后,如遇部分省份高考招生政策调整,清华大学将制定相应录取政策,并另行公布。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清华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清华大学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园1号。邮编:100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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