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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2012年本科专业招生章程(2)

时间:2012-05-14 15:54 来源:未知 作者:转载 点击:

第十七条 除北京地区小语种提前招生的各专业外,学校不限男女比例。往届生录取时与应届生一视同仁。 第十八条 我校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档比例为100%,符合我校招生条件并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

  第十七条 除北京地区小语种提前招生的各专业外,学校不限男女比例。往届生录取时与应届生一视同仁。

  第十八条 我校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档比例为100%,符合我校招生条件并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进档不退;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提档比例控制在当地招生计划的120%以内。

  第十九条 学校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前提下,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

  学校在北京市高考录取中为第二志愿的高分考生预留5%左右的招生计划。

  第二十条 在分专业录取时,学校根据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志愿数量、高考报名模式等具体情况,按总分排序、综合考察,参考相关科目成绩进行排序录取。

  所有专业录取均参考外语单科成绩。其中英语、商务英语和翻译专业要求英语笔试、口试单科成绩达到良好。其他专业外语单科成绩一般需达到及格线(如当年考生整体成绩较低,将适当下调单科成绩要求)。

  在高考分数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相关单科成绩、外语口试成绩较高、获得省级以上奖励以及有艺术、体育特长的考生。

  第二十一条 学校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专业录取时不设专业志愿级差。

  第二十二条 对享受政策性加分的考生,按考生所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加分投档,投档后以实际考分进行排队录取。

  第二十三条 针对江苏考生的录取原则为:进档后“先分数后等级”,并要求学业水平测试达到选测为2B、必测为4C。针对内蒙古考生实行“专业志愿清”的录取模式。

  第二十四条 录取最终结果以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学校也将在校园网上予以公布,考生可登录学校本科招生网站查询。

  第二十五条 凡被学校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期限内报到。未按期报到又未向学校提出延期申请的学生,将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一切后果由学生自负。

  第二十六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将进行全面复查,对不符合条件或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二十七条 学费及住宿费收费标准:

  学 费:外语类本科5000元/年人、非外语类本科4200元/年人。(如有变动以北京市批复为准)

  住宿费:住宿费及住宿安排以录取通知书通知内容为准。

  现行参考标准:

  校内普通学生公寓:收费标准为750元/年人;

  校内7号学生公寓:收费标准为1200元/年人;

  校外大学生公寓:收费标准为1500元/年人。

  第二十八条 资助政策:学校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大一新生设立绿色通道,确保每一名学生顺利入学,并为经济困难学生在学期间提供勤工助学机会。学生在学期间有机会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校奖学金、企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企业助学金等多种奖学补助。对确有特殊经济困难的学生,学校酌情给予减免学费。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学校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代办招生事宜,有关招生录取工作请直接与学校招生部门联系。

  招办电话:010-65778007;传真:010-65778007;邮箱:ewzs@bisu.edu.cn。

  第三十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或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校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实行。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www.360gaoka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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