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普通高等学校艺术专业招生办法(2)
13、实行联考的省内独立学院和民办高校招收非美术类本科专业,录取时专业成绩直接使用校际联考成绩。其他独立学院和民办院校(教育部批准院校除外)本、专科专业均不能单独组织校考,由学校提出申请,可以认可校际联
13、实行联考的省内独立学院和民办高校招收非美术类本科专业,录取时专业成绩直接使用校际联考成绩。其他独立学院和民办院校(教育部批准院校除外)本、专科专业均不能单独组织校考,由学校提出申请,可以认可校际联考合格成绩,或者认可一所其他学校同学历层次、同专业名称的合格生源,省招办同意后予以公布。
14、高校认可其他学校同层次、同专业名称合格生源的申请均须在2月底之前报省招办,经同意后高校向社会公布。省招办在公布招生计划时将认可学校与计划一并公布。高校不得未经省招办同意擅自指定公布,因高校擅自指定合格证使用情况产生不良后果的,由高校负责。
15、外省院校在湖北省设置考场进行校考,应接受省教育考试院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由省教育考试院统一安排考点。高校应在12月份将本校专业考试科目、考试时间、考试要求和工作程序等函告省教育考试院,以便统一安排考场。在湖北省设置考场组织专业考试一般应在3月底前全部结束。未经省教育考试院认可而在我省自行组织的考试,我省将不承认其考试结果。
艺术专业考试按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有关考务规定执行,试题的命制、试卷的印刷和保管按照有关保密工作规定执行。
评卷工作做到公正、准确。考试过程重要环节要有视频及文字记录,考试结果要有成绩,考生专业考试试卷(或视频资料)须保留1年,以备查阅。
五、专业合格标准和合格证
16、我省统一划定美术类统考本科、高职(专科)专业合格控制分数线以及非美术类本科(独立学院和民办高校)、高职(专科)联考合格控制分数线,并分别于2012年元月和4月向社会公布。考生可在省教育考试院或联考办公室所在高校网站上查询统(联)考成绩,统(联)考成绩达到合格控制分数线即为统(联)考合格,不单独给考生发放统(联)考合格证。
17、在湖北省美术类统考基础上进行校考的高校,应在美术类统考合格生源中发放专业合格证。只有统考合格考生,才能参加高校组织的校考。
18、组织校考的高校,合格证书发放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本校在鄂艺术专业招生计划数的4倍。
19、高校于2012年4月10日前将本校的专业合格考生信息通过WEB信息平台(具体办法另文通知)报送省招办,省招办信息报送系统于3月底开通。省招办于6月在湖北招生信息网公示各校合格考生名单,考生可以查询自己的合格信息。
六、填报志愿
20、取得学校专业合格证的考生可填报相应发证院校(专业)志愿。
21、统(联)考合格考生可填报直接使用统(联)考成绩录取的院校(专业)志愿。
22、报考艺术专业的考生,可以兼报其他批次院校的非艺术类专业。
七、录取
23、艺术类专业录取批次为:艺术本科(一)、艺术本科(二)、艺术本科(三)和艺术高职(专科)。艺术本科(一)为独立设置艺术院校的艺术本科专业、重点院校的艺术本科专业和经省招委同意的一般本科院校的艺术本科专业;艺术本科(二)为一般本科院校的艺术本科专业;艺术本科(三)为独立学院和民办高校的艺术本科专业;高职(专科)批次为所有院校的高职(专科)艺术专业。艺术本科(一)安排在第一批本科录取前录取,艺术高职(专科)安排在第四批高职高专录取前录取。
24、按教育部有关要求、结合当年生源情况,全省统一划定艺术类各批次文化考试录取控制分数线。
25、教育部批准院校的本科和高职(专科)专业、省招委批准的省属高校自主招生的艺术专业,由高校自行划定文化考试录取控制分数线,在录取前报送省招办。
26、对使用统(联)考成绩的艺术类专业,录取时综合高考文化考试和统(联)考两部分成绩后按一定比例投档。 (责任编辑:www.360gaoka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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