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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公办高中择校生数量不超招生计划的30%

时间:2010-02-01 09:54 来源:互联网 作者:转载 点击:

  收取择校费后一律不准再收取学费  浙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近日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高中阶段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收取择校费后一律不准再收取学费

  浙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近日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高中阶段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市、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严格执行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限人数”政策。通知明确指出,公办高中的择校生数量不得高于招生计划的30%。

  按通知要求,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以学校为单位计算,各学校招收的择校生比例,要控制在本校当年招收高中学生计划数的30%以内,低于此比例的不得提高。要认真落实国家有关“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收取择校费后一律不准再收取学费”和“择校费必须一次性收取”的规定。有条件的地方要逐步降低高中择校生比例和收费标准。

  通知指出,要规范高中阶段代收费管理。高中阶段代收费包括课本、作业本、开展国防教育(军训)、爱国主义教育、体检等费用。其中,课本费为列入省教育厅公布的《教学用书目录》教科书和经省教育厅审定的列入教学配套的必备的音像教材费用;作业本费为教学计划所需的学生作业本用量费用。课本费、作业本费具体标准由各市、县(市、区)价格、财政、教育部门按实从严核定。讲义资料等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不得列入代收费内容,本学期已经收取的由学校退还学生或结转为下学期的代收费。

  此外,高中阶段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盈利原则,不得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不得从中牟利。除上述规定的代收费外,各地、各学校不得自行增加代收费内容。规范代收费后,原代管费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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