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2009年普通高校招生照顾政策出台(2)
第四十三条 同时符合第四十二条中第一类、第二类有关情形的考生,只能取其中最高的一项分值作为考生的附加分。凡符合第四十二条第一类、第二类有关情形的考生,必须由所在中学或者当地的县(市、区)招生部门在校园内
第四十三条 同时符合第四十二条中第一类、第二类有关情形的考生,只能取其中最高的一项分值作为考生的附加分。凡符合第四十二条第一类、第二类有关情形的考生,必须由所在中学或者当地的县(市、区)招生部门在校园内醒目处(或当地公共媒体)张榜公示15天以上,并由省教育考试院统一向全省公示。符合优惠条件而未通过两次公示的考生,或者公示后证明不符合条件的考生,不得享受相关项目的优惠加分。
第四十四条 中央部委属和外省属高等学校民族预科班面向全省少数民族自治县(市、区)招收少数民族考生;省属高等学校民族预科班主要招收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也可招收部分散居的少数民族考生。高等学校民族班面向全省少数民族考生招生。报考民族预科班、民族班的考生必须通过少数民族资格审查。定向西藏就业计划只招收应届高中毕业生。
高等学校民族预科班招生,可在学校所在批次的录取控制分数线下80分以内按考生预科班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投档,由学校择优录取;高等学校民族班及定向西藏就业计划招生,可在学校所在批次的录取控制分数线下40分以内按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投档,由学校择优录取。
第四十五条 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命名表彰的应届高中毕业生和在职优秀青年、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省级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报考高等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四十六条 对肢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能完成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高等学校不能仅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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