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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意见(2)

时间:2010-01-26 16:55 来源:互联网 作者:转载 点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二)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治安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报考高校的所有考生均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二)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治安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报考高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

  考生的体检工作按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体检意见》)和《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江苏省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苏教考招〔2009〕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体检工作由县级(含)以上招生考试机构和卫生部门组织实施。考生体检须在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各体检机构须按照《体检意见》,对考生体检作出相应的、规范准确的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非指定医疗机构为考生作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体检工作原则上应于4月30日前完成。

  五、命题

  经教育部授权,我省自行组织高考命题工作。命题工作要确保试题质量和安全,发挥命题对中学教育教学改革的积极导向作用,使之有利于中学推进课改,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推进素质教育;有利于高校选拔人才,扩大招生自主权;有利于促进教育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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