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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高职高专艺术类非美术专业联考章程(暂行)

时间:2010-01-26 19:51 来源:互联网 作者:转载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省高职高专艺术类非美术专业联考(以下简称非美术联考)的管理,确保高校招生考试的公平公正,制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省高职高专艺术类非美术专业联考(以下简称非美术联考)的管理,确保高校招生考试的公平公正,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非美术联考是我省高职高专院校艺术专业的加试,由省内部分高等院校联合举办。参加联考的院校非美术类专业录取时直接使用联考成绩。未参加联考的省内外高等院校经省招办同意也可使用联考成绩。

  第三条 非美术联考是对专业素质基本内容的测试,考试内容和方法由参与联考院校讨论确定,并提前向考生和社会公布。

  第四条 非美术联考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安全的原则,接受考生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全省非美术联考在省教育考试院指导和监督下,由相关高等院校组成联考办公室组织实施。联考办公室设在湖北艺术职业学院。

  第六条 省教育考试院负责考试工作的指导、协调;审订考试组织管理相关规则;向联考办公室提供相关高考报名信息;决定联考办公室提出的当年联考的报名、考试时间;督促和协调重大问题的处理。

  第七条 联考办公室负责联考报名考试的管理、组织、实施工作,其主要职责为贯彻执行教育部、省教育厅和省教育考试院关于艺术专业招生考试的政策规定,制定工作实施细则及各项考试内容的评分标准,负责报名组织,考试组织,发放准考证,考官聘任和管理,考试实施,登分及成绩公布等工作。

  第八条 参加联考的相关高等院校协助组织联考。其主要职责为配合联考办公室做好报名考试的各项工作,根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的要求制定招生简章并向社会公布。新申请加入非美术联考的院校,须先向联考办公室书面申请,并报经省教育考试院审批同意。

  第三章 考官聘任与管理

  第九条 担任非美术联考工作的考官应为所在院校的本专业教学骨干,并符合以下条件:政治思想好、工作责任心强、作风正派、坚持原则、严守纪律、具有较强的合作精神;未在社会上举办的相关专业考试培训班上授课;业务能力强, 有丰富的教学实践经验,具备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从事专业基础课教学5年以上,具有相关工作的经验;无直系亲属参加当年非美术联考;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50岁以下。

  第十条 相关院校每年向联考办公室上报推荐考官名单。联考办公室对名单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考官纳入非美术联考考官库。每年非美术联考由计算机从考官库内随机抽取并经联考办公室审定后决定考官。

  第四章 报名及考试

  第十一条 普通高考和高职统考报考艺术专业的考生,持县(市、区)教育考试机构盖章的高考报名登记表,在规定时间内到联考办公室确定的报名点进行联考报名,领取联考准考证。

  第十二条 联考准考证号由计算机按专业随机编排生成。联考准考证号为6位数,前两位数为专业代码,后4位数为流水号。

  第十三条 非美术联考的专业类别有:声乐表演类、器乐表演(钢琴)类、舞蹈表演类、音像技术类、播音与艺术主持类、影视表演类、广播电视编导类等专业类别。各类别的考试内容和赋分具体为:

  一、声乐表演类(200分)

  考场一:

  1.演唱歌曲一首(中外艺术歌曲、民歌等均可)。(100分)

  2.特长展示:钢琴或其他乐器、舞蹈、朗诵等任选一项。(50分)

  3.其他特长以省市以上获奖证书作为参考

  注:每位考生5分钟

  考场二(视唱练耳考场):

  1.视唱(20分)

  2.节奏(10分)

  3.听音(10分)

  4.模唱和弦(10)分

  二、器乐表演类(含钢琴表演)(200分)

  考场一:

  1.演奏作品一首(中外作品均可)。(100分)

  2.特长展示:声乐、舞蹈、朗诵等任选一项。(50分)(责任编辑:www.360gaoka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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