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工业大学2010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2)
第十一条报考信息以当年北京工业大学艺术类本科专业招生简章为准。 第十二条考生必须参加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组织的艺术类省统考(不组织省统考的除外)和我校组织的艺术专业考试,取得合格成绩,
第十一条报考信息以当年北京工业大学艺术类本科专业招生简章为准。
第十二条考生必须参加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组织的艺术类省统考(不组织省统考的除外)和我校组织的艺术专业考试,取得合格成绩,并在户口所在地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文化考试。
第十三条学校艺术类专业考试只在北京设置考点。
第四章录取原则
第十四条严格执行国家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考试主管部门有关艺术类招生工作的规定。
第十五条从已取得我校艺术类专业考试合格证书,并符合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类招生条件的考生中择优录取,并文理兼收;
第十六条 考生的文化考试成绩必须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类本科院校艺术类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
对于文理分投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时分别按照文理计划录取;对于文理兼投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时文理不再分别录取。以上都按文化考试成绩加上我校专业考试成绩进行总分排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如总分相同按专业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在专业志愿录取时,实行分数优先的原则;
第十七条对附加分实行调档加分,进专业也加分的录取原则;
第十八条考生在报考和考试过程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学校将取消其录取或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对考生报考的外语语种不限,入学后,我校只提供英语(论坛)教学。
第二十条录取的体检标准执行国家体检标准。
第二十一条录取时没有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五章招生咨询
第二十二条北京工业大学招生办公室咨询电话(招生政策咨询):01067391609,网址:www.bjut.edu.cn,电子信箱:zsb@bjut.edu.cn,北京工业大学艺术设计学院咨询电话(招生专业咨询):01084637635。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由北京工业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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