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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理工大学2008年国防生招生简章(2)

时间:2009-11-03 11:32 来源:互联网 作者:转载 点击:

第八条每学期开学,国防生应当按时到高校注册,到驻校选培办报到。 第九条国防生原则上不得转专业、转学和长期(2个月以上)出国出境学习交流。确有特殊原因的,应当向驻校选培办提出书面申请,报军区级单位政治部干

  第八条每学期开学,国防生应当按时到高校注册,到驻校选培办报到。

  第九条国防生原则上不得转专业、转学和长期(2个月以上)出国出境学习交流。确有特殊原因的,应当向驻校选培办提出书面申请,报军区级单位政治部干部部审批未经审批同意的,高校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国防生一般应当在标准学制时间内完成学业。提前完成高校规定学业、军政训练合格准予毕业的,列入当年接收计划,由军队接收单位办理入伍手续。因为特殊情况确需延长学习时间的,须经军区级单位政治部干部部批准。其中因为服兵役延长学习时间的,接收入伍的年龄可以放宽2岁;因为其他原因延长学习时间的,毕业时年龄应当符合接收标准。

  第十一条军地院校联合培养的国防生,在高校学习期间,由高校按照国防生的要求进行学籍管理;转入军队院校学习后,办理入伍手续,按照军队院校学员对待,毕业时学历、学位证书由高校和军队院校联合颁发。

  第十二条国防生报考研究生,应当向驻校选培办提出书面申请,由军区级单位政治部干部部审批。应届本科毕业国防生符合推荐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的,由高校和驻校选培办按照有关规定审核推荐。被军队研究生招生单位录取的国防生,由录取单位办理入伍手续;被军队签约高校录取为研究生的国防生,或者在校学习期间已经取得推荐免试硕士生、硕博连读资格的国防生,本科毕业时应当确定接收单位,先到军队工作满规定年限,再以军队干部身份攻读研究生,工作期间有关招生单位保留新生入学资格。

  第十三条国防生毕业分配,由总政治部干部部拟制分配计划,军区级单位政治部干部部、驻校选培办根据分配计划、培养目标和军队人才需求,结合学生综合表现和本人意愿,合理确定分配去向和岗位。高校应当积极配合,协助做好国防生毕业分配工作。

  第三章军政训练

  第十四条国防生应当接受军队和高校组织的军政训练。军政训练计划由军区级单位军训、干部、宣传等部门会同高校制定。

  第十五条国防生军政训练包括军政理论课、日常训练和假期集中训练。军政训练纳入高校教学内容,作为国防生必修课或者必选课计算学分。国防生军政训练成绩记入学生成绩档案,毕业时应当达到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第十六条军政理论课教学按照军政训练计划,由高校和驻校选培办共同组织实施,有条件的可以请军队院校和训练机构协助。

  第十七条日常训练以军事基础知识学习和体能训练为主,一般安排在早操、课余时间或者体育课进行,由驻校选培办组织实施,高校予以协助。

  第十八条假期集中训练一般安排在第一、二、三学年末实施,以军事训练和部队见习为主,集训总时间不少于60个训练日。军区级单位军训和干部部门确定部队、军队院校或者训练机构作为训练基地,承担集中训练任务。

  第十九条组织国防生军政训练,应当成立模拟连、排、班,定期轮换骨干。

  第二十条军政训练经费、被装、卫勤、弹药、器材等各项保障,由军区级单位相关业务部门按照总部有关规定和标准负责落实。国防生参加军事训练出现伤亡的,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日常教育管理

  第二十一条高校确定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参加驻校选培办日常工作。高校有关部门和驻校选培办建立工作例会或者合署办公制度,定期分析国防生教育管理形势。

  第二十二条高校有关部门、院系和驻校选培办,应当及时掌握国防生思想变化、社会交往等情况,加强教育引导。国防生每学期向驻校选培办和辅导员书面汇报一次思想情况,遇有重大问题或者特殊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第二十三条院系国防生正式党员达到3名以上的应当单独成立党支部。国防生党员发展计划,由高校组织部门和驻校选培办党组织共同制定,毕业时党员比例一般应在60%左右。(责任编辑:www.360gaoka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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