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2009年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细则(3)
(2)具备第二批本科院校(含第二批A类、B类院校)普通类专业录取资格的必要条件:文科类考生必须参加物理、化学、生物三门学科的考试并均获得等级成绩,且考试成绩中至少有两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理科类考生必
(2)具备第二批本科院校(含第二批A类、B类院校)普通类专业录取资格的必要条件:文科类考生必须参加物理、化学、生物三门学科的考试并均获得等级成绩,且考试成绩中至少有两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理科类考生必须参加思想政治、历史、地理三门学科的考试并均获得等级成绩,且考试成绩中至少有两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
(3)具备第三批专科院校(含第三批A类、B类院校)普通类专业录取资格的必要条件:文科类考生必须参加物理、化学、生物三门学科的考试并均获得等级成绩,且考试成绩中至少有一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理科类考生必须参加思想政治、历史、地理三门学科的考试并均获得等级成绩,且考试成绩中至少有一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
(4)各批次艺术类专业录取资格的必要条件:考生必须参加物理、化学、生物三门学科的考试,且至少有两门学科成绩达到D级及以上等级。
(5)各批次体育类专业录取资格的必要条件:考生必须参加思想政治、历史、地理三门学科的考试,且至少有两门学科成绩达到D级及以上等级。
第二十九条 参加学业水平考试同一学科两次考试且取得考试等级的,考生可用获得的最高等级成绩报考普通高校。
第三十条 普通高校可根据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在符合本细则第二十八条要求的基础上,可自主确定本校招生专业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的录取标准,但需要报省招生办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九章 考试经费
第三十一条 考生报考学业水平考试须缴纳报考费。报考费按省物价局批准的标准执行,专款专用。
第三十二条 学业水平考试报考费由市、县(区)教育部门负责收缴。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2007年秋季入学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准备报考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自行到本县(区)教育考试机构指定的报名点报名参加学业水平考试,且需取得符合本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准备参加我省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的高职院招生“3+专业技能课程”考试的,可以不参加学业水平考试。
第三十四条 非2010年高中阶段各类学校应届毕业、将在2010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往届高中毕业生(含相同学力者,以下简称往届生),可报名参加本次学业水平考试。在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时,对往届生的学业水平考试不作要求。在2011年及以后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时,对所有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的考生均按本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报考2009年学业水平考试的考生可以在2010年1月再次报考学业水平考试。2010年及以后的学业水平考试时间安排另行通知。
第三十六条 各市教育局可根据本细则制定补充规定,但不得与本细则相抵触,并报省教育考试院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由省教育考试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广东省教育考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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