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师范大学2010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以及教育部的有关规定,为了更好地贯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以及教育部的有关规定,为了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和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的校名:陕西师范大学,英文名:ShaanxiNormalUniversity。学校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南路199号。陕西师范大学是教育部直属学校、国家“985”优势学科创新平台建设学校、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学校。学校国标代码:10718。
第三条学校位于世界四大历史文化名城之一的古都西安,占地面积2700余亩,主要建有长安、雁塔两个校区。长安校区位于西安市长安区,为学校的主校区,主要承担本科艺术类、体育类、外语类及其他文、理、工专业三、四年级教育培养和研究生培养任务;雁塔校区位于西安市雁塔区,主要承担本科除艺术类、体育类、外语类以外的其他文、理、工专业一、二年级基础课和通识课教学任务以及教师教育、继续教育、网络教育、教师干部培训、留学生教育以及少数民族预科班、少数民族研究生基地班学生的教育培养任务。
第四条学校办学类型为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学习形式为全日制,学生修满规定学分后,毕业时颁发陕西师范大学毕业证书,达到规定标准的毕业生颁发陕西师范大学学士学位证书。招生的主要类别有:普通高考生(含艺术、体育类考生)、保送生、内地西藏班、新疆高中班、运动训练、高水平运动员和少数民族预科学生及华侨和港澳台地区学生。
第五条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德智体全面考核和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学校成立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在学校党委、行政领导下,负责对学校本科招生工作的领导。学校监察部门参与、监督招生工作全过程。
第七条学校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具体负责国家教育部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的贯彻执行及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私自从事招生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根据学校发展规划,综合考虑学校的现有教育资源、办学条件和社会需求、毕业生就业等情况,在充分利用现有的教育资源的情况下制定招生事业计划和生源分省(直辖市、自治区)计划,在报教育部批准和备案后,由学校招生办公室在教育部规定的时间内将分省(直辖市、自治区)计划报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在国家教育部核定的招生规模内,按照国家教育部规定,学校将预留少数计划,用于调节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统考上线考生生源不平衡的问题;对生源不足的省份,经有关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同意,学校有权将剩余计划调剂到生源质量好的省(直辖市、自治区)。
第十条按照国家教育部规定,我校美术类招生在河北、甘肃、辽宁、山西、浙江、湖南、江苏、河南、湖北、广西、广东、山东、陕西等13省(直辖市、自治区)设点进行专业考试,并公布招生计划;其余非设点省份的考生随陕西省考生在我校校本部考点参加专业考试,不公布招生计划,录取时根据生源情况在预留的美术类招生计划范围内增加录取。非美术类艺术专业招生计划,我校一律不公布分省招生计划,将在录取时根据各省生源填报志愿情况,补投计划用于录取。
第十一条2010年学校面向全国3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招收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按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规定的录取批次,采取网上远程录取的方式进行录取;保送生、少数民族预科班、高水平运动员、运动训练专业、内地西藏班、新疆高中班、华侨和港澳台地区学生录取按照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中国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和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办公室(以下简称联招办公室)有关规定进行录取。(责任编辑:www.360gaoka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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