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09年军队公安司法院校招生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青教招委〔2009〕25号 关于2009年军队公安司法普通高等学校在青招生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各州(地、市)、县(区)招生委员会、军分区(警
青教招委〔2009〕25号
关于2009年军队公安司法普通高等学校在青招生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州(地、市)、县(区)招生委员会、军分区(警备区)政治部、人民武装部、公安局:
根据教育部、总政治部、公安部有关公安、军队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要求,现将2009年军事、公安、司法院校在青招生(含国防生招生)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09年对我省志愿选报军队、公安、司法普通高等学校考生的面试、军(体)检工作将于6月15日18日在西宁进行(考生于6月10日14日在户口所在地招办填表并参加有关部门的政审,6月15日16日参加面试,6月17日18日公安院校进行体检及体能测试,军队院校进行军检及心理测试。如面试工作提前结束,体〈军〉检工作将相应提前)。
北京电子科技学院、青海警官职业学院的面试工作安排在7月1日2日进行,7月6日前向省招办报合格生源名单。
二、对选报军队院校(含国防生)考生的面试、军检工作按照《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工作实施细则》(政干【2008】71号)执行。对选报公安(司法)院校考生的面试、体检及体能测试工作按《公安(司法)院校招生简章》(由省公安厅另发)执行。
三、考生的政审由考生所在县(区)招生部门、考生所在中学和户口所在地派出所、人民武装部调查了解,作出政审结论。面试、体(军)检工作由省招委协调,省公安厅政治部、省军区政治部、省司法厅分别按照教育部、公安部和总政治部有关规定负责实施。
四、为了保证招生院校能够在成绩公布之后的上线考生中有足够的合格生源,有关部门要对政审合格且填写了公安、司法、军队院校面试表的考生全部进行面试,合格生源必须达到招生计划的4倍以上。考生要按照政审表、面试表中的要求认真填写相关内容。凡表中内容填写要素不全、涂改的,一律按废表处理,责任由考生自负。政审、面试和体(军)检工作结束后,省军区政治部、省公安厅政治部、省司法厅于6月25日前向省招办报送军事、公安、司法院校合格生源名单和电子信息,并负责向考生和社会公布。
五、公安院校生源的面试在青海警官职业学院进行,体能测试地点由省公安厅另行通知;军队院校生源的面试工作在68710部队(八一东路陆军第四医院向东约1000米处、湟水公园大门对面)进行;中央司法警官学院的面试在青海石油宾馆院内(胜利路21号)进行。6月15日上午8时前,考生持准考证、身份证、政审表、面试表到指定地点报到并参加面试。对面试合格考生的军(体)检工作分别按照军队、公安(司法)普通高校招生有关标准执行。
六、军队、公安、司法院校招生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有关单位一定要严格执行公安、司法、军队院校招生工作政策规定,增强招生工作透明度,认真做好政审、面试、军(体)检、录取等方面的工作,切实维护考生的正当权益,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要进一步严肃招生工作纪律,加强对招生全过程的监督和宣传,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切实保证公平竞争、公正录取,确保生源质量。对于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因工作敷衍、不负责任造成重大失误的,要坚决查处,严肃处理。
举报电话:省 招 办:09716304876
省公安厅:09718293222、8293046
省 军 区:09716391241、6391262
司 法 厅:09718247050
附件:2009年公安、司法、军队院校在青招生计划
青海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 青海省军区政治部
青 海 省 司 法 厅 青海省公安厅政治部
二○○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附件:
2009年军事、公安、司法院校在青招生计划
一、军队院校(124人)
1、空军工程大学(21人)一本(责任编辑:www.360gaoka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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