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2009年普通高校招生照顾政策出台(2)
(5)烈士子女及其兄弟姐妹须经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核盖章; (6)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须经户籍所在派出所和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核盖章; (7)荣立二等功(含)以上的退役军人、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
(5)烈士子女及其兄弟姐妹须经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核盖章;
(6)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须经户籍所在派出所和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核盖章;
(7)荣立二等功(含)以上的退役军人、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须经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和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核盖章。
(8)农村独生女须经乡、县(市、区)、市(州)人口计生部门和公安部门审核盖章。
85.根据《省教育厅、省纠风办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加分投档考生公示工作的通知》(鄂教监〔2005〕1号)规定,对经审核后可加分投档的考生名单要进行层层公示。首先由中学在校内公示一周(社会考生由县级招办公示),无异议后才能上报县级招办。县、市招办要通过网络、报刊等媒体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才能上报省招办。省招办将全省加分投档考生名单集中在湖北招生信息网(http://zsxx.e21.edu.cn)上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考生姓名、高考报名号、毕业中学、加分投档项目、父亲和母亲的姓名以及工作单位等。在公示期间,发现考生享受加分投档政策的身份与事实不符的,可向省招办举报,由有关部门核实,经核实后取消不符合加分投档政策考生的加分投档资格。公示期满后,再发现考生弄虚作假的,一律取消当年参加普通高校录取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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